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
沈建发﹝2007﹞ 125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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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,优化能源结构,促进能源互补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发展,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》,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新建建筑的应用管理
1、从2007年8月1日起,在全市范围内,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(别墅)和多层住宅建筑,均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同步设计、施工和验收;对小高层、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,应根据建设单位和使用者的要求,确定是否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。
2、新建低层(别墅)和多层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(开发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;未经认定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,不予受理设计审查。
3、鼓励小高层、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;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。
4、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,应按照《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》和《辽宁省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》进行设计;设计应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、协调有序。
5、施工图审查单位对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,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,不得通过设计审查。
6、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,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建筑构造图集辽2007J806《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安装》进行施工,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。
7、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履行职责,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,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配件。
8、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,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。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,不予受理竣工验收。
二、关于既有建筑的应用管理
9、已竣工的新建住宅小区,建设项目单位或物业公司应根据住户的要求,在确保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,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。
10、对既有建筑,在确保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,鼓励住户应用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热水系统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,给予提供方便和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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